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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楼员答应返现 开发商事后食言 舟山法院判了……

发布时间:2023-04-07 15:17:52 来源:舟山晚报

买房前,承诺带新客推荐人可获奖励 买房后,开发商却以违规为由食言了

法院:开发商规避自身应尽管理义务,明显有违诚信原则

房产开发商销售人员向购房者承诺,只要找来信得过的“介绍人”,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,可返还购房款2万元。然而签完购房合同,开发商却以违规操作为由,拒绝返现。近日,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。


(资料图片)

2021年下半年,市民张女士多次到定海某楼盘看房,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接待。

张女士看上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,希望万某能再给点优惠。正好,当时开发商推出卖房激励措施,对带新客来完成买房的推荐人,给予2万元“推荐佣金”奖励。于是,万某为了促成张女士下单,承诺只要张女士找一位信得过的“介绍人”,在开发商旗下小程序里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,购房交易完成后,即可获得2万元返现。

于是,张女士找来妯娌李女士充当介绍人,并在万某的指导下,在小程序平台完成注册。2022年2月,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,以127.8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。

之后,张女士多次询问万某何时返现。对方却表示,经公司审核,李女士并非真正的介绍人,她们属于违规操作,故2万元无法返还。

同年9月,张女士和李女士向定海法院起诉,要求开发商支付这2万元。

开发商辩称,李女士并没有向公司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,并非房屋推荐人,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。员工万某的行为系其为达成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的违规操作,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,故开发商无须支付这笔2万元的“推荐佣金”。

定海法院认为,开发商售房过程中,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与张女士商谈,在商量的购房款方案中,包含张女士完成签约流程后由开发商向介绍人返还购房款2万元的约定,该约定系万某、张女士、介绍人李女士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具有法律效力。万某作为开发商负责涉案楼盘销售的员工,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,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。现开发商以李女士非房屋推荐人,不符合平台要求为由拒绝兑现约定,明显有违诚信,故判令开发商向张女士和李女士支付2万元。

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近日,市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“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,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内部管理。”办案法官表示,作为普通消费者,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所作承诺可以代表开发商,且销售人员关于购房款返还的承诺,也显著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,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,而开发商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、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,拒绝支付返现款项,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,明显有违诚信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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